根據新增的條文,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如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不論是否有人因某件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該物品。
至於如何判斷內容有無危害國安與社會,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需依個案而定,也可能與陸委會、法務部會商。他也強調,網路內容違規懲處屬行政罰、而非刑責,政府若接獲檢舉或依職權知道將處理,但未規定機關每天擔任網路警察巡邏。
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鄧炳強表示,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並非新鮮事,他指包括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在內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執法人員也有相對應的權力。
黎恩灝又指,除了家庭成員共享電子設備的情況外,亦有機會該些電子設備屬於公司資產,「公司的員工或管理層有權查閱,導致整個調查方向變成不只是針對一個個體,也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同事都會被影響。」
黃啟暘指,在英國的法例下,若執法人員認為有需要要求被調查人士提交密碼,在搜查令以外,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受查者的密碼的手令、經司法審查後才能獲得,「索碼密碼的程序或門檻也是高一點,要求密碼的這個行為是要相稱的。」他以新聞工作為例,「例如記者,如果要求密碼會看到很多新聞材料,這在公眾利益的權衡上可能會有影響。」
港特首可認定國安案件 陸委會:赴港風險升高 國安法 新聞 針對香港政府計畫在現行國家安全法律基礎上訂立附屬法例,擬讓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安,陸委會昨日表示,這是「泛國安化」的趨勢,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與升高赴港風險。根據港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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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書面報告提到,《國安法》修法後,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認定有鼓吹戰爭言論者,得處以罰鍰。
王美惠等人提案增列「或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也納入處罰範圍;此外,鑑於現行規定往往僅能處罰發起人而無法處罰參與組織之人,草案也增加經營、管理、執行業務等文字,使相關參與組織實際營運之人也納入處罰範圍。
禁止發表涉及他人隱私、含有個人對公眾人物之私評,且未經證實、未註明消息來源的網路八卦、不實謠言等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嚴剛關注,若有嫌疑人稱忘記密碼、或故意輸入錯的密碼,執法人員如何判斷及處理。鄧炳強指需視乎情況而論,他又舉例,若一個人在三年前使用過該電子設備,忘記屬於合理;若當日曾經以密碼開鎖五次,則不是合理辯解。
由於此一修法恐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行政院政委林明昕解釋說,此次修法是行政罰而非刑罰,主要是避免相關戰爭言論在網路上不斷傳播,條文沒有說要檢舉或申請等行為才成立,內政部也不會每天沒事當網路警察抓來抓去。他進一步表示,行政罰跟刑責不同,有顧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沒有刑責。網路言論主要是希望避免不斷傳播。
然而,當時答辯方提出現時的手機在快速上鎖的情況下,允許警方在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實際效果不大。亦即只能在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或疑犯未及時上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當時法庭重申,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即使被捕人士拒絕提供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行。